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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3〕18 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毕业2 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是:每招用1 名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 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新增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新增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 (见附表1 )、新增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名册(见附表2 )及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费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毕业2 年内(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 年底。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社【2011】154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材料还要附毕业证复印件。
三、关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毕业2 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社【2011】15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材料还要附毕业证复印件。
四、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毕业2 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 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社【2011】15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小微型企业的租金补贴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是,1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 省财政直管县(市)制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 (见附表3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关于入驻创业园区项目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 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制定。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创业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批准,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可由所在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应附:《 申请入驻创业园区项目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 (见附表4 )、创业项目名册(见附表5 )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入驻创业园区协议复印件、创业项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项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关于调整培训补贴政策期限和标准
从2013 年起,将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一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 月1 日起的12 个月)。
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课时5 一8 元(按培训工种确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 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 元。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社【2011】 154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材料还要附高校毕业生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学年证明。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基本材料后,要通过全省统一的《 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校验,认真落实公示制度,有效防止虚报、冒领和重复申领问题的发生。
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 2013 〕18 号文件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指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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